如何评价行省制:避免地方割据 权力大而不专?
综观上述情节,行省之权大而不专,确实反映了行省官在权力结构上的基本属性。权大而不专,还防止了元行省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使命的减弱和向地方割据势力的转化。这对元行省的政治作用也是极有意义的。汉唐以来,中央政府派出控驭各地或监察都县的刺史、都督、节度使等,均因朝廷政策失误,逐渐走向反面,最终转化为地方分权割据势力。元行省却没有重蹈两汉刺史、魏晋都督、唐节度使的覆辙。这无疑应主要归功于行省本身权大而不专的机制。
在元代文献典籍中,不乏行省官“便宜行事”的记载。如廉希宪以中书右丞行省江陵,持有“承制授三品以下官”的特诏 ;仁宗朝,康里脱脱任江浙行省左丞相,自称:“吾陛辞之日,密旨许以便宜行事” 。然而,迄顺帝至正十一年( 1351年),这种情况只是极少数。正如许有壬所云:“世皇宏规远模,立中书省总于中,分省厘于外。
行省遵成宪以治所属,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 。许有壬从顺帝元统二年到至正三年担任中书省参知政事、左丞长达八年,对制度应该说是。他所说的“遵成宪以治所属”及“报可而后行”,显然与“便宜行事”相左。而且,基本反映了迄任宰执时朝廷对行省的职权规定。换言之,迄许有壬担任宰执的顺帝朝前期,大多数行省官并不能“便宜行事”,只能“遵成宪以治所属”,“中书报可而后行”。
总之,通过以上四项措施和政策,元廷实现了对行省的严格控驭和有效监督,使其诸权力基本保持在大而不专的范围或限度内。保持这样的限度,朝廷对行省就能始终处于以重驭轻、以内驭外的有利地位。行省则始终从属于中央,禀命和效忠于朝廷。正因为如此,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中,行省大体站在中央一边,主要发挥代表中央控制地方,为中央集权服务的作用,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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