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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男子杀人碎尸抛江 六年反复审理终被判死刑

时间2022-04-03 14:21:06发布admin分类灵异事件浏览43229

    6年前,武汉人朱绍强为了谋财,残暴杀戮离异女子林某,碎尸后抛入长江,并向其家族勒索108万元。被捕后,他对作案动机和通过供认不讳,但羁押期间忽然翻供,宣称并未杀人。


  由于没有找到死者尸身,检察机关本着疑罪从无原则,作出不起诉决议,朱绍强被开释。2009年1月,检察机关收集到新的依据,再次将他拘捕。尔后3年,朱绍强案阅历判处死刑、发回重审、改判死缓的过程。


  昨日,省高院以成心杀人罪判处朱绍强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死刑。

  残暴杀人谋财,嫌凶翻供不起诉获释


  朱绍强,男,现年56岁,高中文化程度,系铁道部大桥局武汉桥机厂退休工人。死者林某殁年50岁。


  据省高院审理查明,2006年,离异的朱绍强通过婚介所与离异女林某相识。朱绍强发现林某经济状况较好,遂起谋财害命之心。同年11月8日下午,朱来到东西湖某小区林某家中,得知林某之子陈某外出旅行,短期不会回来,顿起杀心。他趁林某在洗手间洗衣服,用木凳猛击林的后颈,致其逝世。

随后,朱绍强将林某尸身肢解,先后于当晚、次日晚将尸块及分尸用的菜刀等物品,别离抛入长江和汉江。


  同月10日,朱绍强再入林家,将林某的3张银行卡和价值1.2万余元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电脑液晶显示器等,运至自己的住处。


  尔后,朱绍强取走林某银行卡内2211元,还两次用公用电话恫吓林某之子陈某,以林某性命为要挟,勒索108万元。


  陈某报案。2006年11月17日,朱绍强在汉阳被抓获,并对杀人、碎尸、抛尸等现实供认不讳。次日,他被刑拘。


  就在检方行将提起公诉时,朱绍强忽然翻供,宣称他并未杀人。检方经检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为虽然朱绍强从前供述杀戮林某,但也作过没有杀人、林某系离家出走未归的辩解;案发现场仅发现林某少量血迹及安排碎屑、骨质碎片;在朱绍强供述的抛弃尸块及作案工具的地址,均未能提取到尸块及作案工具。因而,现有依据不足以证明林某已经逝世,也不足以证明朱绍强实施了成心杀戮林某的犯罪行为。


  2007年10月25日,武汉检方决议对朱绍强不起诉,并于同日将其开释。


  一审判处死刑,因依据不足发回重审


  虽然朱绍强重获自由,但检方、警方并未中止侦查。在收集到新依据后,2009年1月17日,检方再次拘捕朱绍强。


  2009年5月27日,此案开庭。公诉人宣读了新依据:朱绍强的同监号人员称,朱曾向他们介绍杀人、碎尸、抛尸通过;朱的朋友刘某称,朱宣称谈了两个女友,一个年青、一个年岁大但有钱,“朱说他想搞钱,就找那个年岁大的(即林某),至于怎么搞法,他自有办法”;目睹证人叶某称,曾亲眼见到有人在江汉二桥抛下两个塑料袋,经指证,此人正是朱绍强;长江大桥监控录像标明,案发当晚,朱绍强曾拖着箱子上桥……


  2009年10月,武汉中院审理确定,朱绍强是杀戮林某的凶手,遂以成心杀人罪判处其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决议履行死刑。


  宣判后,朱绍强提出上诉。2010年7月,省高院以原审判定确定的部分现实不清,依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改判死缓,检方抗诉终审再判死刑


  2011年4月,武汉中院重审后,依然确定朱绍强系杀人真凶,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具体情况,遂以成心杀人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死刑,延期两年履行。


  尔后,武汉市检察院以重审判定量刑不当、适用法律过错为由,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检查后决议支撑抗诉。同时,朱绍强也对该判定不服,以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从多方面确定林某已经被害,且朱绍强是杀人真凶:


  1、公安机关在勘验、检查现场时,在林某家的卫生间提取了人体骨质碎片、多处可疑安排碎屑,在水龙头、现场砧板、厨房柜门等处提起可疑血痕,经DNA鉴定证明为同一女人,与林某的亲人具有亲缘联系,该女便是林某。


  2、公安机关根据朱绍强供述的抛尸时刻、地址,调取了长江大桥上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抛尸的时刻与朱绍强供述共同,且朱绍强抛尸的现实还有证人叶某证言印证。


  3、朱绍强归案后曾多次供述的杀人、分尸、抛尸情节客观自然,供词稳定,并且部分依据系先供后证,证明力强,所供情节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共同。


  4、朱绍强盗走林某的银行卡后取款,公安机关调取取款录像,承认取款人系朱绍强。警方在其汉阳居住处抄获了林某被盗的电脑、手机等物品。


  省高院以为,朱绍强谋财害命,致死人命后,又分尸抛尸,并盗窃、敲诈别人财物,手段特别残暴,情节特别恶劣,结果特别严重,且未对被害人家族给予补偿,亦未取得体谅,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其作出死刑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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