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多次下达禁止缠足法令无效 清末旗人也消防
缠足是古代流行于中原地区的陋习,有说始于,有说始于,还有说始于五代。有人甚至称夏、商时期的禹妻、妲己便是小脚。一般认为,此风盛于,到尤其流行。曾做《菩萨蛮》:“涂香莫惜莲承步,长愁罗袜凌波去;只见舞回风,都无行处踪。偷立宫样稳,并立双跌困;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统治者对缠足极其反感,入关前,太宗就于崇德三年(1638年)谕旨:“有效他国衣冠、束发裹足者,治重罪。”后皇后也下令“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十七年(1660年)清政府曾下诏,严禁缠足,但始终执行不下去。
三年(1664年)下达禁止缠足的法令,规定康熙元年(1661年)以前所生女子缠足不再追究,元年以后生女,严禁缠足。违者严处,其父有官职者交吏兵二部处置,系贫民则交刑部责打四十大板,并处“流徙十年”;家长有失察者,枷号一月,责四十板,官员失察,也要交吏部等部门处理。由于规定太过严厉,造成民间诬妄举报,牵连无辜。到康熙七年(1668年),大臣王熙奏免其禁,得到准许,民间又可以公然缠足了,但仍严禁旗人缠足,时多次下严旨,十八年(1838年)还曾重申禁令。这就给人以错觉:旗人是不缠足的。但事实上,此论不成立。
在旗人作家文康笔下的《新儿女英雄传》中,主角侠女十三妹就是缠足,“脚下穿一双二蓝尖头绣碎花的弓鞋,那大小只好二寸有零不及三寸。”
对此,徐凌霄曾评价说:“似文康虽为满人,而久与汉人相习,传染得汉人此种病态的眼光;亦以小脚儿为好看,故。”
时期,军阀孙殿英盗乾隆、墓时,就发现乾隆帝身旁躺着一位殉葬的女性,即金莲三寸的女子。为了对抗谕旨,女子发明了一种不同于汉族三寸金莲的缠足方式,把脚缠得“既瘦窄又平直,瘦削有如利刃,故名‘刀条儿’。”据说中叶最盛行时,八旗女子几乎无人不缠。
“刀条儿”不求四趾曲折,不成弓形,且在女子十五六岁时缠,一般五寸左右。痛苦较一般缠足小得多。但在正统的缠足爱好者看来,此足太难看,有《嘲旗足》诗称:“亭亭如玉站门头,似与人看又似羞,怪底风流谁氏女,不谙缠足善梳头。”
缠足这种陋习最终能战胜皇权,一方面源于病态审美观,另一方面,缠足在当时被认为是一个良家妇女的代表,因此不缠足的女性在婚嫁上常有困难,缠足被用来强化男女有别的传统规范。由于缠足,导致女性因行走的困难而不易自行活动外出,即使外出也多需要乘车或乘轿,强化了当时男外女内的空间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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