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的历史背景:土司制度后遗症日趋严重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世袭首领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朝廷中央的敕诏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有些士官以世袭故,恣肆虐杀百姓,为患边境“汉民被其摧残,夷人受其荼毒。”甚至土司家族内部械斗或是战争,三十八年(1699年),东川家族因争夺土府继承权,互相残杀。
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君主,已经开始酝酿解决这个问题。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从上而下,先改土府,后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如有的土官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由流官充任”黄现璠著《通史》 )
清朝雍正年间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度,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开始实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康雍乾时期清朝国力强盛,雍正帝又是锐意进取的君主,因此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的条件已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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