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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房地产的奇特现象:分期付款购买“旗房”

时间2023-03-20 11:42:53发布admin分类历史趣闻浏览119

  所谓旗房,就是旗人的房子,这种房子原本是不能买卖的。

  说过:“每旗各造屋二千间,此屋无得擅鬻。”朝廷出钱为京城里还没有分到房的旗人盖房,每旗盖房两千间,房子分到手,不能转卖。

  说过:“凡旗房皆属官产,只许旗人领住,或他人名姓认买者,概行禁止。若旗人将所领之房希图获利,本身并不居住,全行拆卖者,永行禁止。”旗房都是公房,只能让旗人住,不能让汉人住,禁止汉人购买,也禁止旗人转卖。

  也说过:“旗房概不准典卖,如有设法借名私行典卖者,业主、售主俱照违制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撤追入官。”旗房不许出售,也不许出典(将房子交给他人居住,以此获取质押贷款),如果胆敢出售或出典旗房,卖家和买家都会被判刑,并将所卖价款全部充公。

  为什么要禁止旗房买卖呢?因为建造旗房时所用的地皮是朝廷免费划拨的,跟现在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和宅基地一样属于小产权。出售小产权房会让政府得不到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出售旗房则是用公家的土地填补自己的腰包,等于侵吞国有资产。

  可惜的是,清朝皇帝并没能管住旗房交易,如果他们管得住,也不用三令五申发布禁令了。当一部分旗人的房子多得住不完的时候,当另一部分旗人穷得没饭吃的时候,卖房换钱是必然选择,皇帝不让卖,他们偷着卖,只交易,不过户,朝廷难以发现。

  特别是在清朝后期,政治腐烂,财政紧张,一方面是旗人人口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是朝廷能拿得出为旗人盖房的钱越来越少,很多旗房都是旗人自己出钱买地建造的,你不让人家自由买卖,从情理上根本说过不去。

  建立以后,新政府允许旗房买卖,旗房交易从地下转到地上,从北京到南京,从广州到汉口,各地旗房纷纷出售,都转移到了汉人手中。

  民国年间的旗房交易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分期付款。也就是说,旗人卖房给汉人,汉人并不一次性付清房款,而是先付一笔订金,锁定交易;再付一笔首款,搬入新居;隔上一年半载,再向原主付清尾款,然后双方再去正式过户,换发房本。

  举个具体例子。1912年10月,南京市民罗务本购买东城旗人多寿的房子,该房坐落于明南侧,占地七十方(即七十个平方丈,折合一亩二分不到),前后两进院落,瓦房二十多间,其中九间已被烧毁。双方约定成交价八百两纹银(折合大洋九百块),契税、中介费和其他杂项费用,均由卖主多寿负担。

  签合同那天,罗务本付给多寿订金三十块大洋。1913年4月,罗务本又交给多寿六百块大洋,随即就让工匠将旧房推倒重建,俨然以新主人自居。1914年9月,罗务本携家带口搬入这处大宅子居住。1915年2月,他才把剩余的房款二百七十块大洋通过中介人交给原主多寿,在此之前他还向“江宁驻防旗营财产处”申领了“管业执照”。换句话说,还没有付清全部房款,他就把房子成功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分期付款在民国的房地产交易当中并不鲜见。1919年,鲁迅在北京购买八道湾胡同的大四合院,1923年又在北京购买西三条胡同的小四合院,两次都是分期付款。但是鲁迅交清余款之前既不能过户,也不能搬入,都是等到所有款项都结清了,才能带着工匠去新屋改建和装修的。

  还有一点,鲁迅分期付款的期限极短:1919年买第一套房时,8月19日付首款一千七百块大洋,10月5日付款四百块大洋,11月4日再付尾款一千三百块大洋。1923年买第二套房时,10月30日先付订金十块大洋,12月2日付首款五百块大洋,次年1月2日即将尾款三百块大洋付清。我们前面说过,1912年南京市民罗务本分期付款购买旗房,是到了1915年才把尾款付清的。

  同样是分期付款,罗务本买旗房的付款期限非常宽松,付款条件非常优惠,契税和中介费全由卖方承担,鲁迅却享受不到这样的优惠,为啥?只因为他买的不是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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