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唐朝开元之治时期执行了哪些政治举措?
改革机构
对吏治进行了整治,提高官僚机构的办事效率。
第一,精简机构,裁减多余官员,把以来的许多无用的官员一律裁撤,限制了进士科及第的人数,以减少冗官的出现,提高官吏整体的素质。这不但提高了效率,也节省了政府支出。
第二,确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管理。在每年的十月,派按察使到各地巡查民情,纠举违法官吏,严惩不怠。
第三,重新将谏官和史官参加宰相会议的制度予以恢复。这本是唐太宗时期的一种制度,让谏官和史官参与讨论国家大事,监督朝政。到了武则天主政之后,提拔了许敬宗和李义府等人做宰相,有的事不敢再公开,因此将这种制度也就废除了。
第四,重视县令的任免。唐玄宗认为郡县的官员是国家治理的最前沿,和百姓直接打交道,代表了国家形象。所以,玄宗经常对县官亲自出题考核他们,确切地了解这些县官是不是真正地称职。如果考试优秀,可以马上提拔,如果名不副实,也会马上遭到罢黜。
重用贤臣
唐玄宗不仅极有胆量和魄力,而且精通治国方略,深知用人乃治国根本,而且其也很善于发现人才。先起用姚崇、宋璟为相,其后又用张嘉贞、张说、李元纮、杜逻、韩休、为相。他们各有所长,通晓治国方略,并且尽忠职守,使得朝政充满朝气。而且玄宗在此时亦能虚怀纳谏,因此政治清明,政局稳定。
正是由于开元初期君臣一体,上下同心,全国经济迅速繁荣,迎来了“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的开元盛世。
修订律法
开元八年(720)以前一段时期进行的行政改革的内容几乎完全是恢复和贯彻武后建立统治前奠定的行政准则。这些改革体现在垂拱元年(685)前定期修订和重新颁布的一整套法典,即律、令、格、式之中。垂拱元年以后,武后未作进一步的修订,虽然编成了体现修订法典的立法《格后长行敕》。武后垮台后,神龙元年(705)在唐休璟、韦安石和苏瓌的主持下,彻底修订所有法典的工作才得以进行。唐景龙四年(710)睿宗登基后,下令重新修订,同时指定一个包括许多法律专家在内的编纂组织负责。新法典在先天元年(712)阴历二月编成并颁行。
先天二年(713)末,姚崇和卢怀慎领导一个被指定修订令、格和式的组织,这部分法令与行政事务有关。修订的法令于开元三年(715)阴历三月完成,然后被颁布执行,后来被称作《开元前令》。如太子宾客在旧时作为兼职无品,《开元前令》时被正式定入官品。
在宋璟和苏颋担任宰相时,诏令又命再作修订,这一次包括刑法在内。有些曾协助姚崇的法律专家也参加了这一工作,编纂工作成于开元七年(719),阴历三月呈送唐玄宗御览并被公布。它通常被称作《开元后令》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因为其大部分内容收入《唐六典》,此书提供了行政法的详细内容。
因此,从唐景龙四年(710)至开元七年(719)的十年是制订中央行政法典的重要时期,这种法律旨在把中国再度置于一个精心制订的统一行政规定和实践的体制之下,所以这十年对恢复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帝国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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