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汉代的官职“刺史”到底有着什么职能权限?
设刺史监察地方官员。刺史“秩卑而权之重,官小而命之尊”,地方官吏无不敬慕。刺史每到一地,即按六条问事: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鱼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
如有违背,按情节轻重予以弹劾,轻者降职,重则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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